KIIP 归化用综合评价:已废止的3次限制与现行规定
在准备归化时检索,常会看到"归化用综合评价(종합평가)最多只能应试3次,3次全部不合格则归化不予许可"这样的说明。这一规定已于2023年1月1日废止。
应试次数规定并不在国籍法(국적법)或施行令(시행령)中,而是在法务部例规(예규,국적업무처리지침)里。本文以现行条文为准,梳理综合评价与面试审查(면접심사)的次数·期限规定。
有何变化
将修订前后的条文加以比较如下。
| 类别 | 条文 | 内容 |
|---|---|---|
| 修订前 | 例规第1287号第9条①(~2022.12.31.) | 额外赋予2次应试机会 → 含最初1次共3次 |
| 修订后 | 例规第1311号(2023.1.1.施行) | 1年以内不限次数额外赋予应试机会,但每日不得超过1次 |
"共3次"这一数字来自修订前条文的"额外2次"。现行国籍业务处理指针(법무부예규 제1378호)中,不限次数额外赋予的规定也依然保留。
综合评价与面试审查的规定不同
这部分最容易被混淆。两种程序的次数规定各不相同,但把二者混为一谈的说明有很多。
| 程序 | 额外应试机会 |
|---|---|
| 综合评价 | 1年以内不限次数可予赋予(每日不得超过1次) |
| 面试审查 | 不合格时仅限1次可额外赋予 |
也就是说,"仅限1次"是目前仅存于面试审查的规定。若套用到综合评价上便是错误的说明。
补充一点,上述条文均为"可以额外赋予"的裁量规定。并非规定为应试者理所当然享有的权利,因此实际运用可能因个案而异。
次数限制已废止,但1年期限仍然保留
现行指针规定,对自归化许可申请日起1年以内未应试综合评价的人作出不予许可处分。但依施行规则(시행규칙)免除综合评价的人不属于此列。
本条款直接规定的是1年内一次都未应试的情形。至于1年内已应试但未合格的情况如何处理,仅凭本条款无法判断,因此请向管辖出入境·外国人厅或1345咨询确认。
KIIP 修完者的免除范围
国籍法施行规则第4条在不同的款项中分别规定综合评价免除与面试审查免除。这意味着两者的范围并不相同。
| 免除 | 依据 | KIIP 相关对象 |
|---|---|---|
| 综合评价免除 | 第4条第1款第5号 | 修完社会统合项目(KIIP,사회통합프로그램)的人 |
| 面试审查免除 | 第4条第3款第3号 | 第1款第5号对象中综合评价得60分以上的人 |
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。修完 KIIP 可以免除综合评价,但若要连面试审查也获得免除,则须应试综合评价并取得60分以上。
反之,未修完 KIIP 而仅通过归化用综合评价的情况下,即便评价合格获得认定,面试审查也不予免除。这一区分在KIIP 修完福利整理一文中也有涉及。
核心整理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综合评价额外应试 | 1年以内不限次数可予赋予(每日1次) |
| 面试审查额外应试 | 不合格时1次 |
| 期限 | 自归化许可申请日起1年(1年内未应试则不予许可处分) |
| 合格分数 | 满分100分中60分以上 |
| 综合评价免除 | KIIP 修完者等(施行规则第4条第1款) |
| 面试审查免除 | KIIP 修完者中综合评价60分以上(第3款第3号) |
| 已废止的规定 | 共3次限制(2023.1.1.废止) |
综合评价的应试条件与考试构成,可在综合评价(永住用·归化用)指南确认;直至5阶段的完整路径,可在阶段分配基准与项目结构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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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
- 国籍业务处理指针(국적업무처리지침, 법무부예규 제1378호, 2026.1.2. 시행) — 第17条·第19条
- 国籍业务处理指针(법무부예규 제1311호, 2023.1.1. 시행) — 废止次数限制的修订
- 国籍业务处理指针(법무부예규 제1287호, 2022.2.1. 시행) — 已废止的旧规定第9条
- 国籍法施行规则(국적법 시행규칙, 법무부령 제1076호, 2024.4.29. 시행) — 第4条
本文是为帮助理解而提供的指引,并非官方信息。本文不对个别申请的可行性或结果作出判断,且 KIIP Study 是学习·备考应用,并非签证·归化申请代办服务。规定可能会变更,且适用会因个人情况而异,因此具体如何适用于您本人,请在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(1345)或管辖出入境·外国人厅确认。(截至2026年7月撰写)